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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第3页)

从发展趋势看,取消农业税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走上一条从农业支持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从农村服务城市到城市带动农村的道路。但是,国情决定了任何农业外部的扶持和补贴都是靠不住的。

联合国的资料显示,财政资金向农业流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在发达国家,每年给农民的最高人均补贴已经达到3万美元。可是在我国,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还只有2936元,纯收入为800多元。虽然近两年农民的补贴性收入有所增加,可是仍然是杯水车薪。完全免除农业税,实际上只相当于每人减轻不到20元经济负担。即使政府把WTO规则允许的占农业总产值8。5%的政府补助,用足、用完,也不过再增加1200多亿元人民币,平摊到8亿多农民身上,每人不到150元,仅占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

再说了,任何城市反哺、政府补贴、减免税收、精简乡镇机构和供养人员数量以减轻农民负担等措施,把过去从农民身上剥夺的属于农民的经济权益返回给农民,都只不过是一种输血、补偿、归还,要解决三农问题、和谐农村经济,关键的还在于加强造血功能。

农业合作社能够克服小农经济弊端

在我国,土地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虽然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可是却仍然无法摆脱小农经济的固有弊端。少量生产资料、极少剩余农产品,使得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摇摆不定,随时有被淹没的危险。千丝万缕如果不拧成一股绳,农民在农副产品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就无法避免经常被政府、企事业团体及其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组建起来的法人组织的层层盘剥和伤害。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明确提出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这里的农村合作制,实际上就是指农业经济合作社,这种提法不过是为了更适合大家的心理接受能力。

不过,此时此刻由于我国正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成立合作社并不具备条件。及至到后来,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国家改革重点放到了城市,这一政策也就不了了之。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人们的心目中,过去所搞的农村合作社并不成功。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民自发成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后来,在“三面红旗”指引下,改造成了“半政治化、半军事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实际上只剩下了合作社的外衣。它既是经济实体(土地和生产资料都归它所有,生产什么由它决定),又是政治实体(它是一级政府,具有政府所有职能),甚至还是军事实体(具有民兵编制,有武器装备),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好坏都与农民无关,彻底破坏了合作社的应有形象。

农业合作社是国际惯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只要是市场经济国家,只要是农业现代化或正在现代化的国家,没有哪个国家的农业不实行合作经济。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代表大会将合作社原则修订为7项,即: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最关键。

调查表明,西方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普及到了第一产业(农业)的所有领域,包括种子、化肥、薄膜、农药、农具、农机、燃料等生产资料。粮食、水果、蔬菜、牲畜及其副产品等农林牧副渔各个行业的产品,都是通过合作社来进行储存、加工、销售和出口的。

1985年的资料表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负担了23%的谷物、大豆和棉花,78%的牛奶和奶制品销售份额,向农户供应的种子、饲料、肥料、农药、石油制品分别达到75%、76%、44%、29%、44%。日本的农协组合在农用物资供应和农副产品销售中所占比重更大。

农业合作社就是公司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对于第一产业农业来说,就应该是农业合作社。

从世界范围看,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世界各国生产力超越本国需求的必然结果,我国加入WTO后也应如此。

成立农业合作社,农民得以有条件以“航模”形式,在更大的国内、国际舞台上施展拳脚。也就是说,农业合作社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后,有实力进入国际市场,这种发展势头非常强劲。例如在丹麦,20世纪70年代末,农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出口就占全国农副产品出口总额的75%以上,在市场化程度更高的今天,这个比率也在增长!这个数据表明,丹麦的农副产品出口基本上是由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搞的,而不是那些所谓的龙头公司或经销商。

龙头企业靠不得

目前有一种普遍观点认为,龙头企业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国家曾大力提倡发展“龙头企业”和“订单农业”,试图以此来解决包产到户后农副产品的销售问题。其实,这种做法并没有抓住问题症结。

首先,这种做法技术上不可行。

2002年,我国从事农、林、牧、副、渔、养的有6。6亿多人,1。5亿个家庭。如果这么多农户直接与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技术上根本不可行。如果以乡政府或行政村的名义签合同,虽然不再那么复杂,可是即使一个行政村内的农产品也是多种多样,技术上仍然实现不了。

更何况,这种做法无法区分、明确合同责任,没有农民委托,或者无法真正反映千差万别的各种委托意愿。更不用说,无论乡政府还是行政村,都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所签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其次,龙头企业也是企业,它不可能给农民任何恩赐。

龙头企业也是企业,也要赚钱。龙头企业要包销农民生产的产品,首先得考虑自己能否赢利。出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考虑,它必定会拼命压低价格。这样,农民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新华社2001年的一篇内部报导《农业结构调整调出“千元现象”》透露说,某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收购价,居然不到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110。更多的情形是,当市场风险增大、无利可图时,龙头企业纷纷利用各种借口毁约开溜。资料表明,70%以上的坑农事件都是这类所谓龙头企业的所作所为,农民根本无法与它们抗争。

最后,这种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市场法则要求合作和交易双方地位对等、互惠互利。可是许多龙头企业把自己当作“钦差大臣”(因为这是政府倡导和鼓励的)和“救世主”(公开宣称如果没有他们,你的产品就卖不出去),根本无视农民的基本利益。由此可见,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虽然合理,可实质上根本没有改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最弱势的群体地位。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本见不到龙头企业影子。因为农民只要成立了农业合作社,国家就得根据国际通行规则,给予这些非营利性经济组织的合作社以免税待遇,除此以外还有种种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强大的龙头企业都不是农业合作社的竞争对手。

可喜的是,中共中央已经明确地认识到这个问题。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不但破天荒地根本没有提到龙头企业问题,而且还提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的要求。这表明,和谐经济下的三农问题真的有望逐步解决了。

1 张五常:《三农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大量进口农产品》,2004年12月11日国际先驱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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